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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城镇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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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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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合浦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23〕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合浦县本级2024年度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机制,可随时申请、随时受理,保障类型分为a类、b类、c类、d类、e类、f类等六类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a类):
******居住生活。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b类):
******居住生活。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县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c类):
******居住生活。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4年执行标准为210000元/年/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 在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d类):
******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县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申请人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县县城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农民工)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e类):
******居住证(本县农民工具有本县户口)。
2.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县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4年执行标准为210000元/年/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居住的,可以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f类):
******居住生活2年以上(含2年)。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4年执行标准为210000元/年/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除租住本县城规划区域内纳入棚改将搬迁的直管公房外未再租住其他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4.在申请租赁公租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纳入家庭自有住房计算范畴。
(七)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保障,亦可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补贴;属低收入家庭或低保边缘户保障的(含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
三、合浦县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需提供材料
(一)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另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二)本县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另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三)本县县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四)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d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无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6.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如申请人已结婚的,仅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五)在本县县城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农民工)(e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居住证(由非本县户籍的主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7.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居住(f类)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合浦县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搬迁证明(名单)及有效合同期内的《直管公房房屋租赁合同》(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县的房产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四、申请受理单位
(一)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受理单位
******人民政府
(二)申请租赁补贴受理单位
******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
******建设局: ******? ?******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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