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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火车站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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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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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局将《南宁市衡阳西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火车站片区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xxtqzjj/index.html)进行公布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书面反馈意见80份,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
(一)要求在被征收人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及在公证处公证的前提下由全体被征收人参与投票选定评估机构,明确按各小区逐个区分细化评估,不能按大片区笼统评估。
(二)要求房屋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杂物房面积均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测确认的数据为准,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均按此数据计算执行,而不是按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数据计算执行。
(三)因周边房租上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29元/平方米·月已经无法满足实际租房所需费用,应将标准予以提高。由于物价上涨,房屋搬迁费23元/每平方米也无法满足实际搬迁所需费用,应将标准予以提高。
(四)部分住户提出办理各项产权手续不应再缴纳已经缴纳过的费用,如契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不应再次缴纳。
(五)杂物房是有独立产权且层高已达到两米,要求杂物房面积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相同,面积不能折半计算。
(六)部分住户提出明确公共使用区域(如围墙、地面、排水沟等)的补偿标准并公平的补偿给全体业主。
(七)部分住户提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手续不完善,需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视同为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八)部分住户提出将房屋手续不全的扩建面积(加建面积)计入住宅房屋补偿面积。
(九)公摊办理问题。未办理公摊的房屋,协调铁路部门给予办理,并纳入有证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里。
(十)要求按成本价购买家庭实际所需车位。
(十一)项目资金问题。保证项目资金充裕,补偿款及时拨付到位。
******居多,租房过渡存在困难,要求安排过渡用房供选择,以解决外出租房过渡问题。
(十三)关于回迁房的相关问题。被征收人选择房产置换的,要求明确公示征地批文中原址用途,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原址回迁,或者有权要求在所有二期征收地块中,除原址之外的至少两处地块上新建的回迁房中,参加摇号选房。要求回迁房须明确回迁地址、容积率、公摊面积比例,地块总栋数、地块总户数、地块停车位数量、地块绿化面积比例、地块供电设施总容量、地块供水设备总扬程等地块参数。
(十四)超出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相应的价格折扣优惠。
(十五)回迁房源享有就读原被征收房屋学区的权利。
二、对上述意见的处理情况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被征收人对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载明的内容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
(三)关于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点意见,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
(四)关于上述第(九)点意见,被征收人可向原房屋出售单位申请办理公摊购买手续,公摊手续办理完毕后,按南宁市政策进行补偿。
(五)关于上述第(十)点意见,超出我市征收补偿政策范围,该意见不予采纳。
(六)关于上述第(十一)点意见,该项目由国家专项资金出资,征收补偿款将按政策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安排住处或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周转房进行过渡。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临时周转房进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关于上述第(十三)点意见,该项目提供改建************办公室查阅。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 号)。
(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义******************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 号)。
******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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